我国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制度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

admin2023-02-02  28

问题 我国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制度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

选项

答案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对该项方针进行了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既是诉讼的主要目的,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形势下,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因而对其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可能的。要认识到:惩罚和教育并不是矛盾的,惩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教育和改造犯罪人。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坚持以教育和矫治为主,使其早日健康复归社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采用相称的手段对其惩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对该原则进行了专门规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要求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以矫治、康复回归为主尽可能地将未成年人犯罪以非刑罚的方式处置,避免给其贴上罪犯标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体现了保护社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机结合,同时也强调了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思想。 3.分案处理制度分案处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确立分案处理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充分保护进入诉讼阶段的未成年人,使其免受来自成年犯罪人的不良影响。 4.审理不公开制度审理不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纸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照片等。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员到场。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仍公开进行。 5.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审查外,还应就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情况、导致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成年人特殊性格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对该制度作出专门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6.隐私特别保护制度隐私特别保护制度强调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隐私给予特殊的保护,尽量避免给其贴上罪犯的标签,从而有助于其顺利康复回归社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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