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女)与明珠(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丹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小兰;明珠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明富、明贵。王丹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1年3月,王丹分别打电话,要求明富、明贵、王小兰每人付给她赡养费8

admin2008-12-16  51

问题 王丹(女)与明珠(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丹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小兰;明珠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明富、明贵。王丹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1年3月,王丹分别打电话,要求明富、明贵、王小兰每人付给她赡养费85元。但明富、明贵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小兰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2002年1月,王丹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明富住在河西区,明贵住在河南区,而王小兰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1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
   问题:

选项

答案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河南区人民法院以及王小兰经常住所地的河北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这几个法院对年迈老人来说,打官司极为不便。依据有关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河东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王丹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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