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0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卢某,男,42岁。 被告人赵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私营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卢某为无业人员,与赵某为同乡。卢某见公司对施工

admin2017-05-08  21

问题 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0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卢某,男,42岁。
    被告人赵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私营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卢某为无业人员,与赵某为同乡。卢某见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审核松懈,管理不严,即产生窃取建筑材料贩卖牟利的念头,并与赵某商量,赵某同意提供帮助。2005年2月至3月期间,卢某利用赵某单独看管建筑材料的便利条件,于深夜将公司施工现场存放的价值5万元的建筑材料盗出,然后以低价卖给他人,得价款12 000元,二被告人各得赃款6 000元。2005年3月21日,被告人卢某正在盗运公司钢筋时,被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发现,及时报案而案发。
    问:(1)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2)对卢某量刑时,作为量刑基准的数额应当是多少?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对赵某量刑?

选项

答案(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卢某合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告人赵某看管建筑材料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个被告人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2)在对卢某量刑时,作为量刑基准的数额应当是5万元。因为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是物品的价值而不应当是销赃的数额,同时,由于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不能以分赃的数额作为量刑的基准数额。 (3)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与后罪进行并罚。本案中,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职务侵占罪,应当撤销缓刑,将交通肇事罪的3年有期徒刑和职务侵占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进行并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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