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016年卷二69题)

admin2018-07-27  39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016年卷二69题)

选项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在A、B两个选项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都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法事实,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但是在C选项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属于程序法事实,而程序法事实如果没有异议就不会成为证明对象,C选项并未交代是否存在异议,故并不当然成为证明对象,C错误。同理,D选项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属于没有异议的程序法事实,也不是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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