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

admin2014-02-18  36

问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8延—卷二—61,多)

选项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D

解析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本案中,甲乙丙对于故意伤害丁有犯意联络,有行为配合,虽然将田某当作丁进行打击,但是由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是不影响定性的,所以三人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故A选项说法正确。   
甲、乙、丙故意的内容是“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应当认为只有伤害的故意,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   
乙、丙在殴打过程中误将田某认为是丁某,由于田某与丁某均是“人”,此种认识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由于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在伤害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甲仍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在于,虽然甲没有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但故意伤害罪是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的。因此,甲既然是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就应当对致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一般认为,在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即使没有实施造成加重结果的共犯人,也应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甲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甲仅具有伤害的故意,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类似本案的情形还有:甲邀约乙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为甲只是希望伤害丙,事实上甲具有杀人的故意,甲、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并都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甲具有杀人故意与杀人行为,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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