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拖欠乙和丙5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乙与丙商定后,将甲的女儿丁(15岁)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甲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15天),乙、丙多次打电话让甲支付报酬,但甲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乙、丙遂决定将丁卖给他人。在乙外出寻找买主期间,丙奸淫了丁。乙找到

admin2015-06-28  22

问题 甲拖欠乙和丙5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乙与丙商定后,将甲的女儿丁(15岁)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甲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15天),乙、丙多次打电话让甲支付报酬,但甲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乙、丙遂决定将丁卖给他人。在乙外出寻找买主期间,丙奸淫了丁。乙找到了买主戊后,乙、丙以5000元将丁卖给了戊,二人平分赃款。戊欲与丁结为夫妇,遭到丁的拒绝。戊为防丁逃走,便将丁反锁在房间里1个多月。戊后来觉得丁年纪小,太可怜,便放丁返回家乡。戊找到乙要求退回5000元钱,乙拒绝退还,戊便于深夜将乙的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骑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对乙和丙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选项

答案乙、丙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且系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乙与丙为索取债务,事先预谋,非法扣留债务人甲的女儿丁长达15天,非法剥夺了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在向甲索取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乙、丙二人又决定并将丁卖给了他人,鉴于丁系年满14周岁的妇女,乙、丙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在实施拐卖妇女行为的过程中,丙单独对丁实施了奸淫行为,但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因此对丙不另外定强奸罪;由于乙没有参与强奸行为,丙单独对自己的强奸行为负责。乙、丙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乙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丙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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