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李欲购买几匹马,本村农民周得知消息后,找到李,说自己在宁夏某畜牧场有朋友,可以通过这位朋友买到,而且价格可以优惠,价款可以延期一个月支付。于是,李决定委托周去宁夏买马,并商定,若生意做成周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周来到某畜牧场后,与朋友联系买马事宜,但该畜

admin2012-10-10  30

问题 村民李欲购买几匹马,本村农民周得知消息后,找到李,说自己在宁夏某畜牧场有朋友,可以通过这位朋友买到,而且价格可以优惠,价款可以延期一个月支付。于是,李决定委托周去宁夏买马,并商定,若生意做成周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周来到某畜牧场后,与朋友联系买马事宜,但该畜牧场没有李所需要的那种马,只有毛驴。周想,毛驴也能跑运输,买几匹毛驴算了。于是,周于1996年7月3日以李的名义与宁夏某畜牧场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毛驴4头,每头500元人民币,共计2000元。合同规定,买方于1996年8月3日前以电汇方式付价款。周于1996年7月20日将4头毛驴运回安徽,途中一头毛驴因病死亡。李听了周汇报的情况后,当即指责周不会办事,并声明,不接收周买的毛驴。周无奈,只得将余下的3头毛驴卖给他人,每头售价600元,共计1800元人民币。
   1996年8月10日李收到宁夏某畜牧场催款的来函。李回函说明周自作主张购买毛驴一事,并以此为由拒付价款。于是,宁夏某畜牧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支付毛驴价款2000元及违约金。
   请问:在本案中周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来承受?为什么?

选项

答案依《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若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不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被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周买马,但代理人未按被代理人的要求办理买马事宜,而是买回了3头毛驴。显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所以,李对周所为的代理行为所致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周所为的代理行为所致的法律后果由周来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周的行为构成越权代理,被代理人李某已经当即声明不接收毛驴,这说明被代理人已明确拒绝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了。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人周应对自己的越权代理行为所致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即周应向宁夏某畜牧场支付2000元毛驴价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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