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谈一谈职务发明制度的改进方向

admin2022-12-28  73

问题 请谈一谈职务发明制度的改进方向

选项

答案我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条款有两条:一条是关于职务发明性质的界分及约定,另一条是关于发明人的报酬问题。 (1)职务发明性质的界分及约定。我国2020年《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从立法历史来看,对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属于职务发明没有过争议,也没有作出过修改,变化的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职务发明的认定和归属。 1)从法定到约定。1984年3月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利法》最先规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但未规定能通过合同约定将其性质改为非职务发明创造。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进而规定允许通过合同约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的发明创造权属。 2)不断扩大职务发明的范围。2000年修改《专利法》,在“物质”基础上增加了“技术”一词,此种该改变主要是受《技术合同法》的影响,其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2001年以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2)发明人的报酬问题。《专利法》第1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问题,表面上只关系着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的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之间的经济上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但是深层次反映的却是我国对于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的政策导向,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合理分配的法律保障。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范的立法宗旨,聚焦于将我国科技人员十分活跃的发明创造的能力、活力、潜力与我国企事业单位相对雄厚的物力、财力、实力相融合,给创新之火加上利益之油,为重大科技创新的引擎装填核动力燃料;合理地设计、改进、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协调和平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以及相关第三方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明确、落实、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理奖酬权益,进而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诸方面厉行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 1)从法定到约定。 1985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可以约定奖酬,而是直接规定金额和比例。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引人了“约定优先原则”,第一次提出了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优先约定规则:“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2)报酬设定更加灵活。 不断提高报酬比例,也将原来的封闭区间变为开放性区间,使报酬的计算更加灵活。 3)报酬和奖励的方式不断丰富。 本次修改明确增加了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规定,形成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回报的闭环。 4)强制性范围增大。 1992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实施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与报酬,中国的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将我国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的支付主体由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全面执行,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修改成所有的单位都必须全面执行。 总的来说,我国职务发明倾向于将专利权归属于企业,同时要求企业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相应的报酬,因为智力活动难以监督,职务发明的代理成本高昂,该问题有时只能通过让发明人参与剩余价值分配予以解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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