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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2第65题)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2第65题)
admin
2017-03-16
44
问题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2第65题)
选项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答案
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程序违法能够带来法律后果的规定,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同时,也体现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故本题B、C、D三项均正确。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综合性较强。考生应当对法条之间的联系有着熟练的掌握,才能选出正确答案。本题的难点是A项的判断,必须注意: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体现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而非公检法三机关的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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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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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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