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33题)

admin2017-03-09  30

问题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33题)

选项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内容是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制定。据此,AB项都是错误的。《民诉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故本题C选项认为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举证期限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曾考查过多次,考生应引起足够的注意。不过本题相对简单,只要考生对《民诉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较为熟悉,就不致做错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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