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为200万元,工期6个月;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5%;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保留金总额为合同价的3%,按每月进度款(含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的10%扣留,扣完为止

admin2019-05-07  24

问题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为200万元,工期6个月;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5%;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保留金总额为合同价的3%,按每月进度款(含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的10%扣留,扣完为止;预付款在工程的最后三个月等额扣回。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时,增加的工程量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工料单价法计价,间接费费率为8%,利润率为5%,综合计税系数为3.41%;发生窝工时,按人员窝工费50元/工日、施工设备闲置费1000元/台班补偿。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基础工程施工中,遇勘探中未探明的地下障碍物。施工单位处理该障碍物导致直接工程费增加10万元,措施费增加2万元,人员窝工60工日,施工设备闲置3台班,影响工期3天。
    事件2:为了保持总工期不变,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基础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同意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赶工,但需增加赶工费5万元。为此,施工单位提出了费用补偿要求。
    事件3: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为此增加了工程费用2万元;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了验收,验收结论合格。施工单位以通过验收为由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增加的2万元工程费用。
    事件4:经项目监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单位各月实际进度款(含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见表6—1。

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批准施工单位的赶工费用补偿?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应批准。 理由:造成工期延误属非施工单位原因,且赶工的要求是建设单位提出来的。

解析 本题,首先应看到,造成工期延误属非施工单位原因,还应看到,赶工的要求是建设单位提出来的,只有在上述两个问题都不是施工单位原因的前提下,赶工费用的索赔才成立。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b4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