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项目估算价为2亿元人民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 事件1:2012年2月1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2月

admin2012-09-01  39

问题  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项目估算价为2亿元人民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
事件1:2012年2月1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2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2月22日下午16: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2月6日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
    事件2: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下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
    事件3: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递交500万元投标保证金。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
    事件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报价,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于低,按照废标处理。在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了排列顺序。
    事件6:招标人根据收到的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第2日公示了中标人,公示期为7日。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7: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

选项

答案事件1一7做法不妥当,分析如下: 事件1不妥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本案中,2月2日开始出售资审文件,按照最短5日,最早停售日期应是2月6日下午截止。 事件2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投标人或是以总公司法人的名义投标,或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名义投标。法人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投标,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资质、自己的业绩投标,不能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 事件3不妥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本案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太高,违反了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为2亿元人民币的2%,即400万元的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递交。本案招标文件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其行为侵犯了投标人权益。 事件4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5人中专家人数至少为4人才符合法定要求。 事件5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判定B的投标为废标的程序存在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B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仅当投标人B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评标委员会才能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事件6不妥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本案中,招标人仅对中标人进行了公示,未对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直接违反了相关规定。 事件7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九条又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本案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中标价格进行谈判,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解析 本案例重点考核招标程序、中标人确定及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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