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 )

admin2018-05-30  34

问题 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    )

选项 A、不能作为当事人,也不能参加诉讼
B、可以作为当事人,亲自从事诉讼
C、可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D、不能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答案D

解析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只是一种法律资格,享有这种资格的人,并不必然成为当事人。实际地成为当事人,还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通过起诉或者应诉来实现。诉讼权利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并与民事权利能力相适应,即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也就同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取得和消灭的时间上有所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既不能抛弃,也不能转让,同时也不允许剥夺。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橇。有诉讼权力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而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
    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和针对无诉讼行为能人力实施的诉讼行为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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