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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试述刑事诉讼主体理论。
试述刑事诉讼主体理论。
admin
2023-02-02
32
问题
试述刑事诉讼主体理论。
选项
答案
(1)大陆诉讼法理论认为,诉讼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诉讼成立所必不可少的一方;二是相互之间存在持续的诉讼关系,据此,诉讼主体专指法院以及控、辩双方当事人。司法警察、书记员、辩护人等虽然参与诉讼,但他们不是刑事诉讼的成立所必不可少的,相互之间也不存在持续的法律关系,因而不是诉讼主体。现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诉讼主体论已经基本认同,但关于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承担一定基本诉讼职能,并对诉讼进行起重要影响作用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根据这种意见,刑事诉讼主体同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与诉讼结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三是能够决定刑事诉讼的进程。据此认为,刑事诉讼主体包括:控诉职能的执行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辩护职能的承担者——被告人;审判职能的承担者——法院。 (2)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是指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少的、并且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公安机关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而且法院作为诉讼主体也不是基于它们与诉讼结局有什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仅指起诉后的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审判前的侦查阶段虽然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但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程序的性质,职权主义的侦查本质上是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官方调查”活动,其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目的是为了提起公诉以及为控方准备审判时需要的证据。这在实行检警一体化的大陆法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在中国,虽然主要承担侦查职责的公安机关不隶属于负责公诉的检察院,并且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立案决定权、侦查权以及侦查终结案件的部分处理权(撤销案件),但从刑事诉讼的整体来看,侦查毕竟是公诉的准备,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法律关系,从刑事程序法治化的立场出发,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作为检察院的“辅助”机关。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把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不再称为“被告人”,并且加强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已经反映出立法机关强化检察院对于侦查阶段的控制权及改善被追诉者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的意向。不能因为公安机关现实地享有强大的侦查权就从理论上承认它的诉讼主体地位。相反,应当旗帜鲜明地认定公安机关不是诉讼主体,不应该与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平起平坐”,只能协助公诉机关执行控诉职能,这样才有利于推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 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既不是每个公诉案件的必备成员,也不是公诉案件控诉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不能把他作为诉讼主体看待。虽然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在立法上做出了反应,规定被害人为“当事人”之一,并赋予其申请回避、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提供自己的意见、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在法庭审理中就案情陈述意见并可向被告人和证人及鉴定人提问、对一审未生效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等重要权利,但这些权利主要是基于被害人与案件在实体上的利害关系而设定的,被害人对公诉案件如何处理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力,他不能代替检察院履行控诉职能,对于公诉案件控诉职能的落实,只起补充作用。从发展趋势看,被害人在法庭审判中基本上仍然只能作为控方证人对待,以平衡控辩力量的对比,促进审判公正。至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可以通过国家补偿、社会紧急援助、及时告知诉讼进程、尊重参与权、防止程序上第二次被害等多种方法予以解决,不宜在强大的公诉机关之外再把被害人塑造成被告人的强劲对手。 ③法院作为诉讼主体不是因为它们与诉讼结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是因为它对于依法起诉的案件有审判的权力和义务。与诉讼结局有利害关系的,通常只能是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是应原告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代表国家履行审判职能的,是“利害关系”的裁决者,而不是参与者。凡依法起诉的案件,未经法院裁判,不得终结;未经实体审理,法院不得做出有罪判决;对于控辩双方依法提出的任何诉讼请求或申请,法院必须做出明确的裁判或决定。离开法院,控方的主张得不到确认,辩方的权利得不到维护。正因如此,法院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 (3)从历史上看,诉讼主体论是以近代启蒙思想和古典哲学中的主体性理论为基础的,该理论的基本精神在于尊重人作为个体存在的尊严和理性。研究诉讼主体论的主要目的,在于把被告人作为独立的、与法官和检察官平等的人格实体对待,而不是把他当作国家追诉犯罪的工具或者诉讼的客体。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普遍承认,这主要表现在:被告人受程序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享有沉默权和辩护权以及辩护人帮助权;有接受独立、公正的法院公开审判的权利。中国刑事诉讼法也把被告人规定为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但从中国的立法和实务情况看,中国刑事被告人的主体地位不够明显,因为无罪推定原则尚未得到完全彻底的承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专门的“讯问被告人”的程序,以被告人为讯问调查的对象;法律上没有赋予被追诉者保持沉默的权利;立法和实务上都尚未把接受独立、公正的法院公开审判作为每个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来看待。可以说,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相当程度上仍然是诉讼客体,刑事程序法治化和民主化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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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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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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