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下列哪些属于利害关系人?

admin2018-10-29  55

问题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下列哪些属于利害关系人?

选项 A、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B、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C、无效宣告请求人
D、被控侵权人

答案A,B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十章第2.2节中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是可以对专利权主张权利的人,显然选项C、D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和被控侵权人不属于此列,而选项A、B所述人员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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