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寿是我国知名制笔艺人,14岁学艺,后任李福寿毛笔店经理,1966年9月死亡。后北京制笔厂将“李福寿”申请为注册商标。2001年,制笔厂更名为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9月,李福寿的5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

admin2016-05-05  24

问题 李福寿是我国知名制笔艺人,14岁学艺,后任李福寿毛笔店经理,1966年9月死亡。后北京制笔厂将“李福寿”申请为注册商标。2001年,制笔厂更名为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9月,李福寿的5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李福寿的名字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同时还用李福寿的名字为产品注册商标,侵害了5个子女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B、本案属于普遍共同诉讼
C、因死者的姓名权不能继承,所以,5个子女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答案A

解析 本案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李福寿的5个子女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答案C不对。因为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D不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起诉的,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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