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共同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商讨合伙协议时,甲、乙、丙和丁公司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 甲提出:以自有的房屋使用权出资,但不办理过户手续。 乙提出: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出资,作价金额由全体合伙人

admin2019-03-10  20

问题 甲、乙、丙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共同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商讨合伙协议时,甲、乙、丙和丁公司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
    甲提出:以自有的房屋使用权出资,但不办理过户手续。
    乙提出: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出资,作价金额由全体合伙人确定,无须评估机构评估。丙提出:以劳务作价出资。
    丁公司提出: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不超过其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经协商后,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还约定:①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②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如果是全部转让,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是部分转让,须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5万元的代销合同。乙认为该合同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经与丙、丁公司商议后,乙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无权与第三人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B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B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但其他合伙人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和丁公司各自提出的观点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关于财产份额的转让约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B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丁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本题中,丁公司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2)①甲的观点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②乙的观点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③丙的观点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④丁公司的观点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协议关于财产份额的转让约定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即属于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4)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5)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6)B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本题中,B公司可以用乙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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