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admin2012-12-29  36

问题 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选项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就本题而言,约定的事实是“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决定甲乙双方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行为的效力。“年底”是必然到来的事实,应该说是期限,但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并非是年底的到来,而是“设备是否有富余”这一或然的事实。由此可认定为是附条件。如果说“设备有富余”表明条件成就,意味着租赁合同开始生效,由此可以认定是附延缓条件,非解除条件;是附肯定条件,非否定条件。综上,可以认定只有C项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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