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乙借钱不还,携刀恐吓乙以催促其还钱,结果甲在争执之时砍伤了乙,后来乙因失血过多而死。甲的行为属于( )。

admin2018-12-18  23

问题 甲因乙借钱不还,携刀恐吓乙以催促其还钱,结果甲在争执之时砍伤了乙,后来乙因失血过多而死。甲的行为属于(      )。

选项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正当防卫
D、过失杀人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相关知识。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题干中甲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故其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B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题干中甲砍伤了乙,并没有放弃犯罪,故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甲乙发生争执,甲把乙砍伤且死亡,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故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D项正确,过失杀人罪规范表达应当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甲将乙砍伤,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甲并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乙死亡。故甲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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