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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5日,甲(2003年11月26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的胸部,丙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的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
2017年11月25日,甲(2003年11月26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的胸部,丙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的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
admin
2019-05-29
21
问题
2017年11月25日,甲(2003年11月26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的胸部,丙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的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甲、乙乘乱逃离现场。后乙在前往公安机关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乙如实说明全部情况。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答案
甲在2017年11月25日,未满14周岁,所以其对自己的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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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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