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日,某市职工王某将其私房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1月25日,王某将该房卖给李某,并把保险单一同转让,房屋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一项,次年4月1日,该房发生火灾,损失金额35000元。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admin2014-10-04  50

问题 2005年6月3日,某市职工王某将其私房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1月25日,王某将该房卖给李某,并把保险单一同转让,房屋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一项,次年4月1日,该房发生火灾,损失金额35000元。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保险公司拒赔。请问,按照新保险法此案该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王某将保险单转让给李某,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也就剥夺了保险公司决定解除合同或是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而提高保费的权利。该案中,如果王某将保险单转让给李某后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如果认可该转让,那么该保单经转让后有效,且发生火灾后能够获得赔偿。如果通知后,因风险增加保险人需要提高保费而与受让人不能达成协议,那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但由于本案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故该转让致使保单无效,那么此时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是王某还是李某都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那么该案处理结果应当是保险公司拒赔,且不会退还保险费。而李某可以向其王某要求退还保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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