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甲族自治州境内有汉、甲、乙三个民族聚居。召开某届人民代表大会前,因丁族人口太少,因而在选举中没有分给代表名额。大会选举出的州长、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均为汉族公民;副州长二人,均为甲族公民;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二人,分别为汉族公民和乙族公民。会后,该省人民政府

admin2016-04-21  31

问题 某省甲族自治州境内有汉、甲、乙三个民族聚居。召开某届人民代表大会前,因丁族人口太少,因而在选举中没有分给代表名额。大会选举出的州长、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均为汉族公民;副州长二人,均为甲族公民;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二人,分别为汉族公民和乙族公民。会后,该省人民政府向甲族自治州下达一项执行决议。经该州政府研究后认为该决定在本辖区内不宜执行,只因为是上级命令而不得不予以执行。
问题:上述选举、开会和决策的过程中。有几处违法行为?分别是什么?

选项

答案(1)共有4处违法行为。 (2)分述如下: ①我国《宪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即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不论其人口多少,这样才能够充分保证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②我国《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所以,自治州的州长应该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即自治州的州长应该是甲族公民,而不能是汉族公民。 ③我国《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所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即应当有甲族公民,而现在没有。 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而不能认为是上级命令,必须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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