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向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

admin2013-11-02  25

问题 位于县城的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向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计算该企业以上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09年计算题部分)

选项

答案(1)收购林木可抵扣的进项税为:50×13%=6.5(万元)。(2)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为:(5+1)×7%=0.42(万元)。(3)以上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5+0.42=6.92(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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