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
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
admin
2009-01-19
45
问题
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
选项
A、向全国人大提出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B、向全国人大提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
C、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
D、主持全国人大会议。
答案
1,4
解析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据此,A不是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是本题答案。《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宪法修IE案仅为两主体所专享(注意,这也是司法考试热门考点之一),主席团不具有宪法修正案提议权,C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据此,B项是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不是本题答案。《宪法》第61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D项是全国人大主席团职权,不是本题答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IK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裁定的是:()
村民张某向村民王某购买一辆二手自行车,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款。在购买该车后的第20天,张某骑车外出,遇上郑某。郑某说该车是他的,1个月前,因王某到他家办事,借给王某的。郑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车,张某询问王某是否有此事。王某答有此事,但王某要求张某向其付款,且说他
支付令的内容应当包括:()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决。下列有关仲裁栽;夹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卷三第80题)
张、王、李、赵4人成立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未对经营期限作出规定。后赵认为合伙企业效益不好,想自己另外开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希望退出合伙。则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赵才可以合法退伙?()
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同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
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力胜公司不服令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关于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82题)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随机试题
党的十九大对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作出的重大政治判断是()
简述对外贸易税收的作用。
女,35岁,乏力,夜尿多。诊断依据是什么
细菌感染时多见于肺水肿多见
双缝干涉实验中,入射光的波长为λ,用透明玻璃纸遮住双缝中的一条缝(靠近屏一侧),若玻璃纸中光程比相同厚度的空气的光程大2.5λ,则屏上原来的明纹处()。[2017年真题]
企业在设置岗位时,应该考虑()。(2005年11月三级真题)
整合所学新知识、新旧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新的知识结构的学习策略是()。
A、 B、 C、 B
•Lookatthestatementsbelowandatthefiveextractsfromatextaboutcorporateownershipofplanes.•Whichextract(A,B,
A、Thesmallcompanies.B、Theunions.C、Theworkers.D、Theindustrialists.D细节题。根据原文,Theindustrialists,whohavenoobjectiont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