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东,甲拟将其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遂于2016年11月1日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征求意见;乙接到通知后第二日复函表示同意,丙接到通知后一直未予答复,丁接到通知后当即复函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甲的股权,戊接到

admin2022-09-08  41

问题 A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东,甲拟将其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遂于2016年11月1日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征求意见;乙接到通知后第二日复函表示同意,丙接到通知后一直未予答复,丁接到通知后当即复函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甲的股权,戊接到通知一周后复函表示反对并要求购买甲的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果至2016年12月1日丙仍未答复,应视为丙同意甲转让股权
B、如果至2016年12月1日丙仍未答复,同意和视为同意甲转让股权的股东人数为3人
C、如果戊出价100万元要求购买,甲应当将股权转让给戊
D、不论戊出价多少,甲均应将股权转让给戊

答案D

解析 (1)选项A: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2)选项B:乙明确表示同意,丙视为同意转让,丁既不同意亦不购买,也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同意和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人数为3人;(3)选项CD: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戊的出价应当至少为100万元,才能优先购得甲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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