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

admin2008-10-08  32

问题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选项

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只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国家机关发布有普遍约束力决定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该条,对公民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或者虽有实际影响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题中的《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它只是关于该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等问题的规定,针对公交公司等有限的相对人,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此外,《会议纪要》具有强制方,不属于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因此,《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Fkl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