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宋、元、明、清为例论述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变迁

admin2019-05-15  38

问题 以宋、元、明、清为例论述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变迁

选项

答案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自从秦始皇设立郡县制以来不断发展变迁,其长官一直都由中央政府任命。下面以宋、元、明、清为例论述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变迁。 1.宋朝沿袭前代的地方行政制度,而也有改动。可分为县以下政区(镇、监、场)、县级政区(县、监、寨)、统县政区(府、州、军、监)、高层政区(路)。首先,削减府、州、军、监一级长官的权力,不许其兼任两个地区及以上的职务;又规定其长官由文臣担任,长官之外另设通判,使其互相牵制。在更上一级政区路设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安抚司、提举常平司,分别负责具体事务。可见,北宋的地方行政体制处处透露着分权的意图,朱熹评论道,在这种地方行政体制下,地方上的“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极大地加强了中央的权力。 2.元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长官为丞相。最初是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演变成地方最高权力机构。分全国为十个行省,分别是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此外还有高丽行省。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为路、府、州、县,其长官均称达鲁花赤。行省的辖区辽阔,实行军政合一的制度。行省制度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保证了中央集权的强化;同时也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后世有着巨大影响。 3.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是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或省。洪武九年设13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掌管地方军政。三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辖于中央相关部门。布政使司之下又设府、县二级地方政权,长官称知府、知县。明朝的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显然也存在着加强中央集权的趋势。 4.清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在承袭前代的基础上,也略有增改。地方行政组织有省、府、县诸级,还有与省相当的边疆特别行政区。鸦片战争前,共有18个行省。省级最高行政长官是总督和巡抚。各省均设巡抚,每一省或二三省设一总督,掌握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他们都是皇帝的心腹,一切秉承皇帝的旨意行事。此外,每省还设提督学政一人,会同督抚主管一省的教育、科举等事务,其地位与督抚平行,素有“学台”之称;督抚之下又设承宣布政使司,长官为布政使,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和人事,称“藩台”;设提刑按察使司,长官为提刑按察使,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和纠察,兼领传驿,称“臬台”。另在内外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和东北地区等地设立特别行政区,采取和内地不同的行政管理办法。 总之,宋、元、明、清各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不尽相同,多有沿革。除元朝的行省独立性较强外,其余朝代的地方行政机构的职权或被分割,或被大部收归中央,其间贯穿着削弱地方权力而加强中央集权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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