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7题,单选)
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7题,单选)
admin
2019-11-14
30
问题
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7题,单选)
选项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代表人。《最高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齐某作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属于“可以”而非“应当”通知的对象,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280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B选项中,齐某并非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故B错误。《最高法解释》第281条规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故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故D错误。本题选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Ew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9题,单选)
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59题,多选)
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21题,单选)
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
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
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立法法》规定?(2009年卷一62题,多选)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2012年卷一10题,单选)
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听证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卷二99题,不定项)
有关规章的决定和公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年卷二97题,不定项)
随机试题
Asmanypeoplehitmiddleage,theyoftenstarttonoticethattheirmemoryandmentalclarityarenotwhattheyusedtobe.We
A、利多卡因B、奎尼丁C、普罗帕酮D、普萘洛尔E、胺碘酮可用于洋地黄中毒所致的室性心律失常
女,2岁。因智力低下就诊,查染色体核型为46,XX,-2l,+t(21q21q),其母亲核型为45,XX,-21,-21,+t(2lq2lq)。若其母亲再生育,其下一代发生本病的风险为()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非常重要的两部法典,关于这两部法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某工艺排气中的粉尘浓度为200mg/m3,该种粉尘的排放标准为15mg/m3,现有一除尘器的效率为65%,则应再串联一级效率为()的除尘器。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财务会计记录运用的会计方法有( )。
提出“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这一著名职业教育理论的教育家是()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3阶矩阵已知r(AB)小于r(A)和r(B),求a,b和r(AB).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