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

admin2016-01-15  27

问题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    )

选项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答案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2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具体到本案,王某、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送交执行时远远大于1年,因此应由监狱执行;周某被判处管制,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不符合“交付时余刑在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规定,同样由监狱执行。故正确答案为A、B、C项,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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