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山公司成立后,该公司股东的以下哪些行为损害了公司权益,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admin2015-09-11  21

问题 凤凰山公司成立后,该公司股东的以下哪些行为损害了公司权益,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选项 A、甲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乙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丙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丁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所以本题全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9E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