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赵某持该公司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业务员赵某到贵公司采购高级实木材料,请予以接洽)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高级实木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赵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由于甲公司需要这批铝材,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赵某持该公司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业务员赵某到贵公司采购高级实木材料,请予以接洽)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高级实木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赵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由于甲公司需要这批铝材,
admin
2019-06-18
31
问题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赵某持该公司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业务员赵某到贵公司采购高级实木材料,请予以接洽)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高级实木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赵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由于甲公司需要这批铝材,故甲公司愿意与乙公司签订购买铝材20吨的买卖合同。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赵某预交了定金1万元。双方还约定:待赵某回到甲公司后将货款补齐,乙公司应当在补齐货款后3日内发货。但是,赵某回公司后未及时将此事报告公司,就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15日过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并未正面答复乙公司,而是找到赵某询问此事,赵某如实作了汇报。由于甲公司不及时答复,加之市场上铝材价格上涨,乙公司被迫于催要货款的1个月后将铝材出售给了丙公司。而此时甲公司恰好开始需要这批铝材,于是甲公司电告乙公司,表示愿意购买该批铝材。乙公司表示,该批铝材已经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
在乙公司没有催要货款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在乙公司没有催要货款之前,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凶为赵某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而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只有经过甲公司的追认才能有效。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3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为制造火车事故而在铁轨上安装微型定时炸弹后在附近徘徊,公安人员在巡逻中发现可疑将其抓获,在审讯中甲供述了炸弹的准确位置,经及时排除而避免了一场重大事故。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根据《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的有()。
甲冒充治安联防队员到某赌场“抓赌”,在赌徒慑于其联防队员身份而不敢反抗的情况下,“没收”赌资5万元。甲的行为构成()(20l1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题)
甲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收费章,逃避支付妻子透析治疗费用17万余元。甲的行为()(2015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9题,2015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9题)
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丙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委托丙与丁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签约时,丙表明自己是该企业合伙人,并出示了单位印章。后合伙企业未清偿到期货款。对该合伙企业所欠丁公司的债务()(2014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2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有()(2012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30题)
甲立有遗嘱,其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独生子乙继承。在一次车祸中甲乙同时遇难,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乙的儿子丙依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丙继承甲遗产的方式是()(2009年基础课单选第47题)
甲驾驶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不慎将乙撞成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抢救乙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甲感到很紧张,遂到寺庙中祈祷乙快点死去。在其祈祷后的第二天,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2008年基础课单选第17题)
随机试题
使用调解方法解决国际商务争端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但不包括
肺炎链球菌肺炎的病理过程,那项是正确的()
A.逆行性健忘B.中间清醒期C.突然呼吸停止D.脑脊液漏E.伤后癫痫硬脑膜外血肿的典型表现是
羟甲戊二酰辅酶A还原酶(HMG-CoA还原酶)抑制剂的基本结构如下图,3,5-二羟基羧酸是产生酶抑制活性的必需结构,含有内酯的化合物须经水解才能起效,可看作前体药物,代表药物是洛伐他汀。卡马西平与洛伐他汀合用,可以影响洛伐他汀的代谢,使洛伐他汀的
下列定义中错误的是()。
甲县的A地和B地相互毗邻,因排水问题,A地的使用权人刘某(住所地:乙县)和B地的使用权人关某(住所地:丙县)争执不下,分别向乙县人民法院和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当外国游客会见中国人,地陪充当翻译时,应注意不要喧宾夺主,翻译中要忠于原话,尽可能与讲话人风格保持一致。若讲话人的言语有明显错误,应予以纠正。()
YouwouldbeconsideredpoorinAmericaif______.ThepurposeoftheexampleoftheAmericanIndiansgiveninthe3rdparagrap
Anofficeisthe"brain"ofabusiness.Inanoffice,figures,listsandinformationarecompiledwhichtellthemanagersorh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