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享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的互联网软件开发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2005年9月15日,甲公司正式推出了雅虎助手软件,2006年8月,甲公司又推出了雅虎Widget软件。甲公司通过此软件,获得了用户的广泛认可和大量使用,树立了在上网辅助功能服务和搜索

admin2009-01-19  33

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享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的互联网软件开发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2005年9月15日,甲公司正式推出了雅虎助手软件,2006年8月,甲公司又推出了雅虎Widget软件。甲公司通过此软件,获得了用户的广泛认可和大量使用,树立了在上网辅助功能服务和搜索服务中的广泛知名度。四海升平公司也是主要从事此服务的企业。四海升平公司通过“www.qihoo.com”和“www.360safe.com”网站向公众提供“奇虎安全卫士”软件。该软件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s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用户按照“奇虎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操作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在默认的情况下被删除。关于四海升平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选项 A、四海升平公司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甲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B、四海升平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C、四海升平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四海升平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一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无不妥

答案2,4,8

解析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本案中,甲乙丙丁公司与四海升平均为网络服务公司,是同业竞争者。鉴于恶意系贬义词,因此,将同业竞争者的产品称为“恶意”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四海升平公司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损害了原告甲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A项正确,D项不正确。,在本案中,四海升平公司并没有对其产品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故B项不正确。四海升平公司上述行为虽然也有限制竞争之嫌,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第7条的规定,限制竞争的行为仅仅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因此,四海升平公司上述行为并不符合法定“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C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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