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一旦有人适用一部法典的条文,他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请结合法律发现的相关知识,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admin2021-01-18  39

问题 有学者认为:“一旦有人适用一部法典的条文,他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请结合法律发现的相关知识,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选项

答案(1)“法律发现”是与法律创制、法律适用和法律论证三个概念相对而言的: ①关于法律以何种方式产生的问题,人们提出了法律创制和法律发现两种观点。持法律发现观点的人认为,法律早就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关系和习惯之中,立法者要做的不是去创制法律,而仅仅是将既存的法律予以整理、记录和表达。也就是说,法律是在生活中被发现的,而非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 ②法律推理大前提的建构阶段被命名为“法律发现”,其定义为: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在各种法律渊源中寻找、选择、确定可以用来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也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③受到科学发现与科学论证二分的启示,美国法学家沃瑟斯特罗姆提出了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二分的理论。此后,司法上的法律适用过程被细分为两个阶段: a.法律发现,即法官实际上是如何得到一个判决结果的; b.法律论证,即法官是如何公开地证明该判决是正当的。 (2)法律发现本身具有“不能脱离整体法律秩序”的特点,即“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部分”。法律发现要在整体法律秩序内进行。整体的法律秩序由各种形式的法律渊源组成,不同形式的法律渊源之间并非毫无关系,而是先后有序排列,内容互相补充。因此,发现具体案件的裁判规范,实际上是在整个法律秩序内获取答案。法官只有依据并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在整体法律秩序中“瞻前顾后”和“左右逢源”,才能发现所要适用的法律。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必须根据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来确定一条规范的内容及其优先性。实际上,“一旦有人适用一部法典的条文,他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他是将特定的法律规范与整个法律秩序作为相互联系的内容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整体来发现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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