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假冒乙的姓名,签发本票交与受款人丙,丙以背书方式转让于丁,丁又以背书方式转让于戊。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

admin2016-10-26  37

问题 甲假冒乙的姓名,签发本票交与受款人丙,丙以背书方式转让于丁,丁又以背书方式转让于戊。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

选项 A、戊持票向乙请求付款,乙可拒绝付款
B、戊被拒绝付款后向丁行使追索权,丁清偿后可向丙再追索
C、丁向丙再追偿时,丙可以票据系伪造为由而主张票据行为无效,拒绝清偿
D、丁可以在丙拒绝清偿追索金额后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答案A,B,D

解析 A正确。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被伪造人乙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当然不应承担票据责任。B正确。理由同上,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以背书方式转让于丁,丁又以背书方式转让于戊,戊向丁行使追索权,丁清偿后自然可向丙行使再追索权。
  C错误。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丙是在票据被变造后签章,应当对此后记载的事项负责,而不能以票据系伪造为由,拒不承担票据责任。
  D正确。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须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甲假冒乙的姓名签发本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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