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制品贸易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一批精美木制工艺品,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为4月份,交单期为5月10日前,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25日。该木制品公司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向工厂下订单,准备出口货物。但由于产品制作过程需要的时间较长,该公司的货物于4月27日

admin2012-07-01  39

问题 某木制品贸易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一批精美木制工艺品,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为4月份,交单期为5月10日前,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25日。该木制品公司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向工厂下订单,准备出口货物。但由于产品制作过程需要的时间较长,该公司的货物于4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经与轮船公司联系装运后,.该公司取得4月29日签发的提单。我方制作好单据于5月8日交单时,恰逢5月8日、9日为银行非营业日。
   问:该公司可否按《UCP500》的规定,凭4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回货款?为什么?

选项

答案该公司可以按《UCP500》的规定,凭4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回货款。《UCP500》第44条规定:“如信用证的到期日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或第43条规定所适用的交单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因第17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而终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或装运后一定期限内交单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本案中,信用证规定5月10日前交单,我方备齐单据于5月8日交单时,恰遇5月8日、9日为银行非营业日,因而,根据《UCP500》的规定,我方交单的时间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即5月10日。因此,我方可凭4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回货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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