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司考.2010.3.37)

admin2016-05-05  44

问题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司考.2010.3.37)

选项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据此可知,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而非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据此可知,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范围,对陪审员的回避决定由院长作出,而不是由审判长作出。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选项D错误。翻译人员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中的“其他人员”,对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而不是由合议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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