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为21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当年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实发工资为 200万元;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2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数为40万元

admin2022-03-23  49

问题 甲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为21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当年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实发工资为 200万元;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2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数为40万元,年末数为5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年初数为25万元,年末数为35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甲公司2008年度应交所得税额;
   (3)编制甲公司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
   (4)计算甲公司200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5)编制甲公司年来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选项

答案甲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0-70+20=16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纳税,因此应该作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实发工资为200万元,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2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从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2)甲公司2008年度应交所得税额=160×25%=40(万元) (3)借:所得税费用 4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 (4)甲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210-40=170(万元) (5)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40 贷:所得税费用 40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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