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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201年卷二25题,单选)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201年卷二25题,单选)
admin
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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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201年卷二25题,单选)
选项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证明对象指在诉讼中需要使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的范围,分别规定在《最高法解释》第64条和《最高检规则》第437条。《最高法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最高检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本题中,A、B、C选项与甲的定罪量刑密切相关,分别对应《最高法解释》第64条的第1、5、4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应选。D选项属于生效裁判,是免证事实,不需要用证据证明,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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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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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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