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2008—卷二—63,多)

admin2014-02-18  27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2008—卷二—63,多)

选项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已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小组组长甲属于《刑法》第27 1条中规定的其他单位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的,符合本罪的规定,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定,村委会主任乙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时,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灾款物的,构成贪污罪,所以,B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国有控股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也成立职务侵占罪。但是受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的委派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成立贪污罪。丙的身份并未在题干中有明确交代,不应认定其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故丙某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应选C项。   
公司、企业的外部人员勾结公司、企业人员,利用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丁就是李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故应选D项。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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