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琴,女,1932年生,其父亲韩文在解放前是海淀区西北旺肖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祖上传下来的院落,内有房屋10间,院子里有清朝时种下的200多年的松树6棵。1949年韩琴结婚后脱离了该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1951年,当时的海淀区政府向韩文发放了房屋产

admin2008-12-16  35

问题 韩琴,女,1932年生,其父亲韩文在解放前是海淀区西北旺肖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祖上传下来的院落,内有房屋10间,院子里有清朝时种下的200多年的松树6棵。1949年韩琴结婚后脱离了该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1951年,当时的海淀区政府向韩文发放了房屋产权证明,。1965年,韩文去世,由韩琴继承了其财产,当时的海淀区政府为韩琴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韩文死后该处房屋一直由韩文之弟韩明夫妻居住并负责照看料理。1975年,韩明夫妻先后去世,该房屋闲置,于是韩琴将该房屋出租直到1989年。1989年后该房屋一直闲置。其间韩琴夫妇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未回该村居住。
   2003年,韩琴欲回到该村居住,发现该祖屋被肖家河村委会占用。韩琴要求肖家河村委会返还房屋,肖家河村委会则认为韩琴早已经是城镇居民不具有农民身份,不是该村村民,无权拥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该房屋闲置多年,要求将该房屋拆除并将宅基地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005年3月,韩琴发现在自己毫不知情妁情况下该处祖屋被村委会出面拆徐,院内6棵松树也被全部砍伐。
   2005年4月26日,韩琴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被占宅基地,并赔偿损失。法院未予受理,并告知韩琴应先要求政府确认该宅基地使用权。韩琴向西北旺镇政府申请要求确认其对该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西北旺镇政府以《农村宅基地管理法》为依据做出了不予确权的决定。韩琴不服于2005年7月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淀区人民政府一直未予答复,直到2006年8月13日,区政府将一份落款为2006年3月26日的复议决定书送交韩琴,内容是: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韩琴已经迁出该村,且其不具有农民身份,不符合申请条件,因此做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韩琴决定起诉。问题:

选项

答案应以海淀区政府为被告。海淀区政府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故应以海淀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海淀区政府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以海淀区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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