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某电器设备厂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电器设备厂定期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负责该厂火灾保险。2006年lO月,电器设备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维修该厂库房的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将尚带火苗的沥青放在

admin2012-02-06  56

问题 2006年9月,某电器设备厂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电器设备厂定期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负责该厂火灾保险。2006年lO月,电器设备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维修该厂库房的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将尚带火苗的沥青放在库房顶的油毡上,结果引发火灾。电器设备厂职工刘某因在库房内脱身困难造成大面积烧伤,电器设备厂也遭受财产损失150万元,事后,刘某家属向刘某投保了1年意外伤害保险的乙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电器设备厂也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两家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分别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刘某保险金2万元,赔偿了电器设备厂150万元损失。然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建筑公司提出追偿要求。问:(1)什么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3)本案中的两家保险公司能否向建筑公司进行代位追偿?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2)其行使要件: ①被保险人因某种原因事实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原因事实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③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④保险人以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⑤被代位行使的权利不具人身专属性; ⑥对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 ⑦其数额不得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 (3)甲保险公司可向建筑公司追偿因设备厂火灾而赔付的150万元;乙保险公司不可向建公司代位追偿其向刘某支付的因火灾所致人身损害2万元赔款,因其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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