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某车队驾驶员,一日开车在公路上行驶,农民谢某因急事从路边树林疾步冲出穿行抢过马路,赵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谢某左腿碾断。该事故发生后,赵某内心十分恐惧,害怕承担责任。他看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无人目击现场,遂将昏迷不醒

admin2015-09-30  26

问题 赵某系某车队驾驶员,一日开车在公路上行驶,农民谢某因急事从路边树林疾步冲出穿行抢过马路,赵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谢某左腿碾断。该事故发生后,赵某内心十分恐惧,害怕承担责任。他看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无人目击现场,遂将昏迷不醒的谢某拖至路旁约2米深的护路沟内,开车迅速逃走。次日晨谢某的尸体被人发现。后经法医鉴定:谢某左腿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问题:
    (1)赵某将谢某压伤的行为是否犯罪?为什么?
    (2)赵某抛弃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1)赵某将谢某撞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归因于谢某的过错。首先,是谢某从树林中冲出抢过马路,司机赵某对谢某的突然出现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同时,赵某已经往左猛打方向盘,并且紧急刹车,采取了各种措施后,仍然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因而赵某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能抗拒,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他而言属于意外事件,因而他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2)赵某将谢某抛弃的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按照我国交通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救护。本案中,谢某的腿被碾断,且流血不止,此时,如果赵某不对其进行救助,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谢某就会死亡,对此赵某是明知的。而赵某为隐瞒事实,逃脱干系,将谢某拖入沟内弃之不顾,使其彻底失去了被其他人救护的机会。因此,赵某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对谢某的死亡持直接故意的态度。所以,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讲,赵某基于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积极的抛弃谢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赵某对交通事故主观上无罪过,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对谢某的死应负刑事责任,属故意杀人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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