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
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
admin
2014-09-15
32
问题
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
选项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但特殊情况下也存在单罚,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题中由于犯罪单位已经破产,故而由其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单位之罪。因此选择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ka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称为()。(2012法单5)
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王律师认为,该规定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又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王律师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是()。(2012单14)
下列关于我国司法权的表述,正确的是()。(2016单9)
首次明确区分律和令,从而解决了秦汉以来律令混杂问题的古代律典是()。(2013单37)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2009简65)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下列不属于宪法关系调整的对象的是()。(2017单19)
据某著名武侠小说:北宋年间,有人向官府告发称,丐帮帮主乔某杀害其师父。经官府审理,控告属实。又查明乔某系辽国人,其师傅系北宋人。根据宋朝法律,对乔某的行为应适用的法律是()。(2015单37)
某公务员甲因情感纠葛与同事乙发生争执,将乙打伤。事后,甲所在的国家机关对其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院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乙的医药费。甲在狱中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后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且希望他人从中汲取教
某公务员甲因情感纠葛与同事乙发生争执,将乙打伤。事后,甲所在的国家机关对其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院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乙的医药费。甲在狱中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后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且希望他人从中汲取教
在法的本质问题上,不主张“理性论”的学者是()
随机试题
某日一学生食堂发生125名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疾病控制中心当天调查发现中餐供应的土豆烧牛肉为可疑食品,经病原学培养,从剩余食物中分离出沙门菌。学生是本次食物中毒的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关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叙述正确的是()。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元。
2018年年末,西城区全区常住人口11.9万人,比上年下降3.4%:其中,常住外来人口223万人,较上年减少5.6万人。出生人数8926人,出生率为7.44%;死亡人数7932人,死亡率为6.61%。常住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33万人。 公安部门统计
下列有关文学常识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许多人认为可持续发展产品主打高端市场,目标消费群非常有限因此很难推广。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可持续产品的成本其实并不高,可能反而更低。尽管前期投入成本可能会有增加,比如节水农业要铺设滴管或漫灌设备,或是我们正在实施的卫星定位农田等等,但分摊到后期使用成本并不高
ComputerMouseThebasiccomputermouseisanamazinglycleverinventionwitharelativelysimpledesignthatallowsustop
TheestablishmentofEarthDaybeganwithanideaproposedinOctober1969byJohnMcConnell,aSanFranciscoresident.McConnel
Crypticcoloringisbyfarthecommonestuseofcolorinthestruggleforexistence.Itisemployedforthepurposeofattack(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