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婚姻不幸欲轻生。其在自制炸药包(1500克炸药和一只电雷管)和引爆装置(五节1号电池)后,前往一旅游城市,打算游山玩水快乐一番之后,引爆自杀。玩了三天之后,甲将炸药包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于腰间,来到该市汽车站候车大厅,找到一空座位坐下后启动了引爆开关

admin2014-12-08  2

问题 甲因婚姻不幸欲轻生。其在自制炸药包(1500克炸药和一只电雷管)和引爆装置(五节1号电池)后,前往一旅游城市,打算游山玩水快乐一番之后,引爆自杀。玩了三天之后,甲将炸药包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于腰间,来到该市汽车站候车大厅,找到一空座位坐下后启动了引爆开关,但不知何故只雷管发生爆炸,炸药未爆。结果是甲自己腰部被炸伤,无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甲的行为应定为爆炸罪。具体理由是: (1)甲在汽车站候车大厅实施爆炸行为,严重危及到候车厅及其候车旅客的安全,符合爆炸罪的客体要件。 (2)甲客观上实施了引爆炸药的行为,虽然只有雷管爆炸,也只炸伤甲自己,但其所准备的炸药量已具有足以引起不特定多人死伤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结果的危险。符合爆炸罪的客观要件。 (3)甲虽然想的是自杀,但其所选用的自杀方法及其自杀的场所都决定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他对这一结果的心理态度至少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即在追求自杀目的的同时,放任了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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