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于6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购××品牌抽湿器1 800台。正好该公司有现货存放在仓库,并查悉7月份有班轮直驶澳大利亚。,我方于7月1日向对方发盘:“现报即装××牌抽湿器1 800台,每台8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限7月5日复到有效

admin2012-07-01  23

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6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购××品牌抽湿器1 800台。正好该公司有现货存放在仓库,并查悉7月份有班轮直驶澳大利亚。,我方于7月1日向对方发盘:“现报即装××牌抽湿器1 800台,每台8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限7月5日复到有效”。7月4日对方复电称:“你7月1日接受,即开信用证。”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取得7月26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但对方的信用证一直未到,几经催促,终于8月2日收到对方7月29日电开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8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30日”。问: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以顺利结汇。《UCP500》第22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本案中,我方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的时间是7月26日,而买方电开信用证的时间是7月29日,此案情符合《UCP500》第22条的规定,故我方凭证可以顺利结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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