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无业,长期与邻居王某之妻李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子刘小某(时年13周岁)自小耳濡目染,深受影响,法制意识淡漠。一日,刘某所住街道一厕所发生一起幼女被奸杀案。经查证,刘小某系该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父刘某涉嫌包庇罪。人民检察院将刘小某和刘某一同诉

admin2021-12-14  44

问题 刘某,男,无业,长期与邻居王某之妻李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子刘小某(时年13周岁)自小耳濡目染,深受影响,法制意识淡漠。一日,刘某所住街道一厕所发生一起幼女被奸杀案。经查证,刘小某系该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父刘某涉嫌包庇罪。人民检察院将刘小某和刘某一同诉至人民法院。请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刘小某无罪
B、人民法院应当对刘某作出有罪判决
C、人民法院应当对刘某和刘小某一并作出有罪判决
D、人民法院可以对刘某作出有罪判决

答案A,B,C,D

解析 解答本题,需要熟知《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包庇罪的犯罪构成的一般知识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在审判阶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方式的具体规定。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6周岁,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4周岁。本案中,刘小某年仅13周岁,虽然实施了强奸并致人死亡的行为,但因未满14周岁,故系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76条第(6)项规定,对被告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刘小某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选项A具有很大迷惑性,其错误在于对判决宣告内容出现理解偏差。
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是包庇罪。本案中,刘小某因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缺失,故不能将刘小某视为犯罪人。因此,刘某包庇刘小某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包庇罪。根据《刑诉解释》第176条第(3)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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