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X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兼董事甲某认识了证券交易所的一位信息分析师乙某,并成为好朋友,于是甲某要求乙某一起买卖证券,乙某没有同意,但答应提供证券交易信息。在乙某的协助下,甲某受益连连、进账颇丰,乙某最终经不起金钱的诱惑,遂与甲某利用其能得到的信息优势

admin2014-05-31  36

问题 2006年,X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兼董事甲某认识了证券交易所的一位信息分析师乙某,并成为好朋友,于是甲某要求乙某一起买卖证券,乙某没有同意,但答应提供证券交易信息。在乙某的协助下,甲某受益连连、进账颇丰,乙某最终经不起金钱的诱惑,遂与甲某利用其能得到的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X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从而导致X公司亏损巨大。X公司知情后随即撤换了甲某,同时也没有进行任何披露。与此同时,X公司的实际控股公司Y公司与z公司合并,由此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但是X公司没有为此作出任何行动。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乙某不与甲某一起买卖证券,但为甲某提供证券交易信息属于什么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 乙某与甲某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什么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 X公司亏损巨大,知情真相后撤换甲某而没有披露是否合法?为什么?
   (4) X公司对其实际控制人Y公司与Z公司的合并行为及后果没有任何反应是否合法?为什么?
   (5) 甲某与乙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选项

答案(1) 乙某为甲某提供证券交易信息是《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不合法。乙某是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分析师,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把内幕信息泄露给甲某,甲某依此买卖证券当属内幕交易行为,为《证券法》所禁止。 (2) 属于操纵市场行为,违反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胜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甲某与乙某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属于操纵市场行为。 (3) 甲公司亏损巨大没有披露不.合法。因为X公司亏损巨大,属于上市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X公司撤换董事兼总经理甲某没有披露不合法。因为撤换董事兼总经理属重大事件之一——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4) 不合法。Y公司实际是X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Y公司作为控制人与Z公司的合并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即“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5) 甲某与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某与乙某不仅有内幕交易行为,还有操纵市场行为,并且给X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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