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国有基建公司经理,乙是甲的儿子,没有固定职业。某日,乙发现用推土机开荒有利可图,遂向甲提出:借基建公司50000元买台推土机,待挣了钱后就归还。次日,甲就指派出纳丙将50000元划至乙提供的账号上,当日乙购买了推土机。数日后乙依靠开荒土地共营利12万

admin2015-09-30  35

问题 甲是某国有基建公司经理,乙是甲的儿子,没有固定职业。某日,乙发现用推土机开荒有利可图,遂向甲提出:借基建公司50000元买台推土机,待挣了钱后就归还。次日,甲就指派出纳丙将50000元划至乙提供的账号上,当日乙购买了推土机。数日后乙依靠开荒土地共营利12万元。数年来乙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后来甲背着乙涂改了乙在农机公司购物的发票,并伪造借据一张:谎称基建公司曾欠农机公司货款47900元,将出纳丙划钱给乙的事情伪装成还款的假象。同年,甲将涂改、伪造的47900元票据在单位财务上报销,冲抵了挪用的50000元款项中的47900元。那么以下说法中有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
B、甲构成贪污罪
C、乙不构成犯罪
D、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答案A,D

解析 首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出于非法占用目的还是非法占有目的。在本案中,甲的主观故意显然发生了变化。在将该款挪给乙使用时,应当肯定甲只是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因为当时甲并没有瞒着出纳,也没有采取平账等手段,同时乙提出要向基建公司“借款”甲才实施了挪用行为。但是在数年以后,甲却采取伪造单据的方式将自己挪用公款造成的漏洞给掩盖住了,这时应当肯定甲已经具有了永久占有该款的犯罪故意,也就是具备了贪污的故意。这种犯意的转化使得甲形式上先后满足了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挪用的50000元钱和贪污的47900元钱这两笔金额是相互重合的,甲并没有因为实施两个犯罪行为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形成两次侵害.若将两罪数罪并罚,则甲指使出纳将款汇给乙使用的行为就被刑法进行了双重评价,这是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事实上,甲的挪用行为在客观上构成了其贪污的准备行为,另一方面挪用故意的恶性可以被贪污故意的恶性所完全涵盖,以贪污罪一罪来评价甲的一系列行为并无不妥,相反这还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重要体现。其次,乙对于甲修改单据的事情一无所知,由此可见乙主观上并没有贪污的故意.同时乙也没有实施任何贪污相关的行为,因此不可将乙作为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至于乙是否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则需要具体分析。乙向甲提出要向基建公司借用钱款,这种“借用”的主观心态与法律意义上的“挪用”的主观心态性质完全不同。虽然在客观上乙利用了甲挪用的公款营利,但这都应归结于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的结果,因此乙无需对其父挪用公款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构成犯罪。所以选择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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