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一直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他一些零用钱而费尽心机。2002年7月7日,李某让张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张某问为什么要说谎,李某说:“这不关你的事!”张某给

admin2013-06-14  29

问题 李某(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一直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他一些零用钱而费尽心机。2002年7月7日,李某让张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张某问为什么要说谎,李某说:“这不关你的事!”张某给李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李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李某让刘某(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李家楼下的小卖部,委托店主交给李的父亲。中午刘某按李某的授意给李某的父亲打电话说:“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来赎人,否则你儿子就没命了!”李某的父亲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很快将李某、张某、刘某抓获。李某在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李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赵某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张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代了自己曾经于1 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刘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问:李某、张某、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首先,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张某虽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但是他并不知道李某让他打电话的真实意图,因此这一行为没有犯罪的故意,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而张某(1983年6月6日出生)在1999年3月3日实施绑架行为时尚且不满1 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 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而张某实施的绑架行为并不在此之列。其次,在本案中,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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