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

admin2008-10-08  18

问题 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选项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被告所作地法院有管辖权,题中王某枝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并被作出处罚,因此乙市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C项不应当选。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根据该条,王某的居住地即户籍所在地甲市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A项不能选;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即乙市B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D项不能选。甲市B区为王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并不是其经常居住的,因此甲市B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B项应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eK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